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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組織章程

彰化縣田尾鄉南鎮國民小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其性質為社會團體。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南鎮國民小學校友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加強各校友間之聯誼、溝通與互助,並以協助母校推展教育及建設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南鎮國民小學歷屆畢業生為對象。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南鎮國民小學,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加強校友間互助合作及增進情誼。

協助母校推展教育及校內建設。

配合校外宣導及推動各項政令義務活動。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凡是南鎮國民小學之歷屆畢業生、年滿二十歲、思想純正、行為端正、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得正式為本會會員,並經會員大會追認後,始得行使權利。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他有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除會:(一)死亡。(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本會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享有左列權利: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盡左列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決議事項。按期繳納會費及出席會議。 擔任本會所選派之職務。其他一切依法應盡義務。

第 三 章 組 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監委九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之,並由常務委員中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

第十六條:委員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查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主席。

第十七條:本會得敦聘當屆母校校長為名譽理事長,指導老師二名為名譽委員及顧問若干人。

第十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名,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協助會長處理會務,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委員會下設總務、財務、聯誼等組,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並承委員會之命辦理會務。

第二十條:本會委員、監事、組長、顧問等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本會委員、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委員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第 四 章 職 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一)通過及修改章程。(二)選舉及罷免委員及監事。(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四)審議委員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案。 (五)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負責與母校及會員之聯繫工作。

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遇有緊急重大事項,得先為必要之措施處理,並於會員大會時提議追認。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監察委員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監察委員會業務執行情形。

審查委員會各種報告書表。

稽核委員會財務收支狀況。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以及其他應監查事項。

第二十五條:會長之職權如左:(一)綜理一切會務。(二)對外代表本會。(三)召開委員會。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召集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 經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提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委員會、監事會應分別召開會議,會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委員、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委員、監事應出席委員、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出席。委員、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 條:組織章程之修改,應有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六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正。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三)會員捐助費。(四)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由委員會於每年終了後一個月內作成預算、決算書,經監事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再提交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解散後,剩於財產全部歸予母校所有。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發起人:彰化縣議員 李照實先生 


總幹事:陳俊仁先生  執行秘書:陳墩仁老師
校友會各村聯絡人
村別 聯絡人姓名 電話 村別 聯絡人姓名 電話
福田 陳金讚 8734311 福田 黃秋助 8735483
福田 黃惠助 8733646 福田 陳俊仁 8731073
福田 李宗雄 8733597 福田 陳正昌 8733257
新興 邱世雄 8736058 新興 劉立忠 8736482
新興 詹秋榮 8739612 新興 蕭家炫 8733961
新興 蕭 灣 8224709 新興 蕭瑞泯 8742447
睦宜 陳清池 8831262 睦宜 蕭深俊 8836217
睦宜 陳鏗淮 8836217 睦宜 孫昆福 8830267
睦宜 陳伯智 8832614 睦宜 黃源料 8831133
新生 范正雄 8832898 新生 劉哲夫 8832148
新生 陳耀期 8832522 新生 詹益興 8832577
新生 詹前師 8831587 新生 黃榮校 8831420
南鎮 范義貞 8225363 南鎮 巫順居 8226523
南鎮 劉增雄 8227446 南鎮 薛溥熙 8228992
南鎮 蕭國連 8225884 南鎮 薛德總 8228445
北鎮 陳正雄 8225287 北鎮 蔡百展 8223391
北鎮 張世從 8220920 北鎮 徐燕在 8224316
北鎮 邱顯傑 8226636 北鎮 張增杯 8226998
南曾 黃常修 8832668 大社 賴敏郎 874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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